认定见义勇为,要设年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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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未成年人的见义勇为行为,不提倡不等于否认,不鼓励不等于拒绝,不宣传也不等于抹杀荣誉

  为给儿子讨要一份荣誉证书62岁的江志根奔波了17年。2000年,江志根12岁的独子江伟华救人溺亡;2011年,江志根得到了15万元抚恤金,却没有收到见义勇为证书。201512月,江志根将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政府告上法院。今年111日,一审判决驳回了江志根的诉讼请求;随后他提起上诉,315日,江志根收到江苏省高院受理此案的通知书(321日《中国青年报》)

12岁少年为救同伴献出宝贵的生命,这样的义举和精神让人钦佩。然而,少年离开人世17年以来,对讨要一份荣誉证书,却是一个难题。有关部门的解释是:不提倡未成年人在不能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救人,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不鼓励、不宣传,因而对江伟华的见义勇为行为仅奖励抚恤,不发荣誉证书。应该说,当地政府的出发点是好的,是为了更多的未成年人着想。但是,不提倡不等于否认,不鼓励不等于拒绝,不宣传也不等于抹杀荣誉,认定见义勇为行为、颁发荣誉证书,不应有身份门槛和年龄界限。

  事实上,当地有关部门依据《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已经认定江伟华的见义勇为行为,问题的核心在于弘扬传统美德与保护未成年人之间的平衡。但是,看似认可见义勇为,却没有给予荣誉证书,某种意义上相当于是对这种见义勇为的否认。正如专家指出:如果确实是见义勇为,就应该给予荣誉证书;用年龄来否定未成年人已经实施的见义勇为行为,不发给荣誉证书是不对的。这样的结果,让人心寒,也让江家人情感上难以接受。其实,对有关部门而言,见义勇为证书是一纸证书而已,而对江家人而言,这份证书是孩子的光荣,更寄托着他们对孩子的思念。

  见义勇为是中华美德,历来为人们所推崇。至于不予表彰是因为发了证书要向全社会公布,担心会有误导效应,显然背离了评定见义勇为行为、弘扬社会正能量的本义。既然奖励抚恤在前,又怎可吝于一纸证书?对见义勇为的方式可以进行正面引导,但何必人为设置身份门槛和年龄界限,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近日,公安部《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包括对见义勇为的评定及奖励都有明确规定,而对见义勇为的年龄没有具体限定。期望有关方面破除模糊认识,客观认定见义勇为,让逝者得以告慰。(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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