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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审判追责和坚持职业豁免两手抓

文章来源:法学会   发表时间: 2017-10-19    点击量:

法制网北京10月16日讯 记者周斌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徐家新今天在媒体上就“人民法院开展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综合性改革”发表署名文章时强调,认定司法责任必须坚持主观过错与客观后果相一致的原则,既要建立健全司法权运行机制及审判监督管理机制,严格依法追究法官违法审判责任,又要坚持职业豁免理念,切实保护法官依法履职。

徐家新指出,实行“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是由司法权的判断权属性和亲历性要求决定的。亲历性是司法活动的基本规律。作为裁判者的法官必须以直接言辞为亲历的主要方式,以庭审为亲历的主要场所,亲自审查各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亲自听取各方陈述、举证、质证、辩论,才能避免偏听偏信,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判。

徐家新强调,完善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政策,是由权责利相一致的要求决定的。法官作为定分止争的裁判者,必须通过司法责任制对其职业权力予以约束,也必须受到当事人的尊重和信赖,适当提高其政治、经济待遇,完善其职业和生活保障,能够使法官立场更中立、心态更超脱、裁决更公正。

徐家新分析说,法官的履职行为要受到严格职业伦理的限制,如法官离任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终身不得在原任职法院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等。这种更为严格的职业约束,也要求建立与一般公务员不同的薪酬保障制度,既与法官承担的繁重工作和司法责任相适应,也有利于维护法官的职业尊荣感,强化其廉洁自律性和道德规范性。来源:山东省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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