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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首例“非法上访”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案二审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惠民县委政法委   发表时间: 2017-12-21    点击量:

今年来,惠民县人民检察院紧紧围绕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惠民、平安惠民建设,充分发挥检察职能,通过加强对上访中涉嫌犯罪的行为分析研判、惩防并举、强化监督等方式,依法有效打击新形势下非法上访行为。

惠民县院依法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的全市首例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某提起上诉。近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某以对惠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其丈夫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没有得到赔偿等事项为由,连续多次到滨州市政府、山东省政府以及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大使馆地区等重点、敏感地区非正常上访,且经行政处罚后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经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两次训诫及惠民县公安局三次行政处罚后仍不思悔改,继续非正常上访,又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四次。刘某某的重复非访行为严重扰乱了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天安门广场区域等地区的社会管理秩序及惠民县政府、惠民县公安局等相关单位的日常工作秩序,并致使惠民县李庄镇政府及相关单位产生各项接访费用共计五万余元。

该案提起上诉后,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任何公民行使权利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权利,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遂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这起“非法上访”案件是目前滨州市首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为全市非法上访人员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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