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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律师制度是司法手段的进步

文章来源:执法督察信访室   发表时间: 2017-11-15    点击量:

对于很多人来说,“值班律师制度”这个概念还相对陌生。近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对推进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作出部署。于是,这个概念被推向了前台。

值班律师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其目的在于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即时初步的法律服务,用以彰显司法人权。早在2006年,我国即与联合国开发署在河南试点“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之后逐步扩展试点,公检法直接派驻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近年来,这项制度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在2000多个看守所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黑龙江、上海、浙江、江苏、安徽、河南等省份实现了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全覆盖。

在这期间,中办、国办以及各司法部门多次下发文件,积极推广值班律师制度,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今年6月特别出文,专门就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诉、控告作出了规定。这次五部门印发《意见》,则直接将其制度化、规范化,规定了值班律师的职责、运行模式,对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值班律师选任、值班方式、工作要求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这意味着经过十余年的努力,值班律师、法律援助站已经具备了规模,形成了维护法律公正的必要工具。

设立值班律师制度的意义何在呢?从宏观来说,它是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推进法律援助参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刑事诉讼权利,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从微观来说,值班律师的职责,决定了他们将对司法公正和司法人权做出保障。举个例子,这次《意见》中规定,值班律师可以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值班律师的这一职责,将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段置于直接的对立面上,对其形成制约,将极大遏制乃至消除这些现象,杜绝冤假错案的产生。也可以说,这是司法手段的一大进步。

值班律师制度的建立与推广,使得许多刑事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有了行使自己法律权利的渠道。它的覆盖面广,遍布看守所,且不需要顾忌经济状况与罪名;它即时性强,可以立刻为人提供初步的法律援助,讲清楚法律条文,为服务对象作出选择提供参考;同时,它还具有多样化的服务,对主动认罚者,还能帮助进行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甚至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应该说,值班律师制度的确立和实施,标志着司法正在走向现代化,标志着国家司法机器和公众对司法有着新的认识。这个制度是值得赞赏的,它应该成为法制建设路上的标志性事件。(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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