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诚信建设之“难” 思诚信建设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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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诚信建设之“难” 思诚信建设之“道”

来源:吉安政法网

“诚”者,诚心实意,表理如一;“信”者,严守承诺,言行一致。《逸周书》说:“父子之间观其孝慈,兄弟之间观其友和,君臣之间观其忠愚,乡党之间观其信诚。”可见“诚信”自古以来就是人们的美德追求。

   如今,“诚信”进一步上升为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江西省省委书记强卫同志要求:“紧紧围绕保障社会公正、促进社会诚信、维护社会秩序三大任务,坚定不移推进法治江西建设。”

   “诚信”的道德追求虽历千年,但诚信建设的道路并非坦途。建设法治中国,把诚信建设纳入法治建设,体现的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治国道路,信建设迎来新的机遇,其挑战也是显而易见。

   一、诚信建设之“难”

  (一)“大气候”难拧“小观念”。诚信是千百年来的道德追求,无论是古代先贤或当今仁人志士,还是普通过民众,无一不认可诚信是安身立命的根本。所谓“人无信不立”,这是个“大气候”。但在现实生活中,老百姓经常会说“老实人吃亏”,人人怕受骗、人人怕吃亏,对别人诚信要求多,对自己诚信要求少,深刻说明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不同程度存在。现在社会中欺诈手段层出不穷,甚至骗亲戚、骗朋友,让人防不胜防,有些人竟然通过不诚信手段过上了“有钱人的生活”…… 究其原因,守法诚信者难有大奖、难“扬名立万”,违法失信者则总能找到“适合自己的空间”损人利己,而法律制裁要么姗姗来迟,要么也不伤筋动骨。即便是著名的大善人也要“冰桶”作秀,因此群众总结的“教训”是:诚信失信没啥区别,诚信还会吃亏!守法诚信作为全社会的主流,面对“非信”的暗流一时要加以矫正确非一日之功。

   (二)“小平台”难以“大共享”。当前,各地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都在一定程度上建立了自己对服务对象的信用评定机制。如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把纳人信用分为ABCD四级,对不同信用等级的服务采取不同的管理、服务措施。近年来,各地法院掀起了一场向社会曝光“老赖”的风潮,有的还定期向公安、金融等单位通报,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应。但总的来看,以上种种为加强诚信建设的努力,仍是“孤军奋战”,自成一套,没有形成集群化战斗力。结果是,某个领域的守信者进入其他行业“优待”不突出,这个领域的失信者转移到其他领域亦无约束,招工、招考、聘用、提拔等对“信用”的考察也非“必备科目”,信用体系的评价引导功能不能真正、全面的发挥。另外,公民对诚信信息的查寻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限制,群众难以通过政府信用体系获得相关信息,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三)“大透明”难管“小动作”。如今“透明政务”、“阳光司法”等是法治建设大潮下的热词,因为没有“阳光”就难讲公正、信任。在大意识下,我们的“阳光工程”做得有声有色,各项便民措施层出不穷,虽说可能还与群众的需要仍有一定的差距,群众也能深深感受到政府形象质的变化。前不久,有一名群众来访,他在反映情况、指责个别干部时,喜欢用“我们英明伟大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之下,有些人却……”的格式,不禁让人感叹。少数国家工作人员仍然没有真正树立为民服务意识,在工作过程中往往利用手中掌握的公权,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以权谋私、办人情事、吃拿卡要等行为;向群众解疑释惑冷言冷语,很不耐烦;处置矛盾纠纷时工作方式简单粗暴。同时,有的监管部门对群众置疑、投诉反应迟缓或处置马虎,更往往引发社会面“哗然”。此上种种“小动作”的存在,对整个社会诚信建设的负面影响不容小觑。

  (四)“小惩戒”难阻“屡失信”。现实社会中,一定程度上存在失信的收益往往大于守信的收获,现有的法治体系还不能完全保证让诚信守法者一路通畅,失信者寸步难行。近年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掺假掺杂、虚假宣传、欺诈、赖账等不诚信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在于打击力度不够,违法成本低于“失信”暴利。一些重大的“失信危害”产生后,有关部门才“紧急行动”,群众“事先做什么去了”的不满不断积累。加之“反失信”工作短时期内难以取得根本性进展,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公信力,而且催生了社会的更多“怀疑”与不信。“失信”屡现不鲜,“失信”未必受到严惩,“公信”受到质疑,各种可见的因素和不可见的因素“迫使”公民难以把诚信作为自觉行为。

  二、诚信建设之“道”

   诚信建设是个系统工程,化“难”为“行”需要做大量的工作,就目前来看,个人认为应加强以下方面的努力:

   (一)强“顶层设计”显诚信权威

   “顶层设计”原为工程学术语,作为新的政治名词首次出现在中共中央关于“十二五”规划的建议中。顶层设计的本义是统筹考虑项目各层次和各要素,追根溯源,统揽全局,在最高层次上寻求问题的解决之道。所谓“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如何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从源头上化解积弊,在重点领域取得突破,必须要有“顶层设计”。

   1、建立系统的诚信法律体系。我国现在并没有一个系统的诚信法律体系,尽管刑法、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及某些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对公平公正、诚实守信都有若干规定,但总体而言不成系统,无疑是推进诚信建设的“法制缺陷”。把诚信要求上升为法律要求,能保证诚信建设具有最高的权威,并得以强制执行,而诚信建设也变的有法可依、有据可循,这是充分符合“法治”理念的必然之举。同时,随着诚信法体系的形成,同一标准下推进诚信建设,才能更好地避免诸如“安徽准生证在贵州无效”的“低级笑话”。

   2、逐步建立诚信信息共享平台。诚信建设的目标之一是要让“诚信”成为全社会全面健康发展必不可少的要素,诚信信息共享就是必备的前提。如今,利用Internet的强大优势,实现信息共享是有基础的。如国内各大银行在本企业内部已经实现了储蓄存款全省乃至全国通存通兑,事实上也能实现客户信用信息的共享,这对建立全省乃至全国公民信用信息共享是个良好的借鉴。一旦诚信信息实现了共享,用人单位、合作单位,及至每位公民对某人、某组织是否可信、可靠就有据可查,又避免失信者“转移阵地”继续欺骗他人。政府也可充分利用信息平台对守信者和失信者“分而治之”,从而更好的“为人民服务”,推动全社会对诚信的践行。

  (二)立“诚信政府”树诚信表率

   春秋战国时期,秦国商鞅“立木为信”,树立了政府诚信,使得变法深入民心,秦国也一跃成为诸国首强。政府自身的诚信无疑是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前提和关键,对公众起着示范和表率作用。

   1、强化自身诚信意识。有这么一个事件,广东省雷州市水务局拖欠水利工程款15年,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一审、终审做出判决,判决雷州市政府、雷州市水务局偿还欠款。该市副市长陈汉枢就此案接受央视采访时竟说“不能盲目相信法院”,激起舆论强力反弹。法院判决生效后,该市市政府与水务局不仅分文未付,而且连判决承担的诉讼费都未交。政府当“老懒”,从何谈诚信?政府不能取信于民的根源很多,须从自己身上找原因,反思那些不诚信的习惯和做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够不再掩盖事实真相或夸大成绩,做到言行一致、实事求是,政府自然就会树立起诚信的形象。

   2、深化政府职能转变。李克强总理曾经痛批“证明你妈是你妈”现象,反映出政府职能在向便民、利民服务转变过程中的严重不足。如何防止因“决策失误”而失信于民,防止因“权力不透明”而失信于民,防止因“服务不到位”而失信于民,应注重:①建立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机制,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社会公示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提高政府决策透明度,特别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问题,涉及社会突出、敏感问题时都应当说明政府决策的道理。②继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努力打造透明政府政府,着力简化办事程序,明确办事时效,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③实行严格问责制。西方发达国家,官员一张不该报销的发票报销了,一旦被发现,可能导致丢官。官员在竞选中对选民的承诺未能实现,有可能被迫引咎辞职。而我国长期以来官员的大量失信行为,却很少受到追究,只有因犯罪行为被绳之以法时,失信行为才被“牵出”而遭到谴责。问责还需溯及力,不能时过境迁,人走事了。公务者的不良信用必须记录,不能让这样的人不付任何代价还能步步高升。

   3、落实民主监督。纠正政府失信,来自上层的动力是必须的,但更重要的力量源泉应该来自群众。民主监督的要旨就在于使执政者、管理者的命运能够被社会全体成员制约。我们的一些官员之所以敢拿政府信用当儿戏,就是因为他们的命运更多的掌握在“上级”手中,而不掌握在他服务的群众手里。因此,他们在群众面前才敢表现出傲慢无理、出尔反尔。舆论监督也非常重要,新闻媒体、各界人士把眼睛瞪得大大的,政府官员说了些什么,做了些什么,做得怎么样,始终有人盯着,失信行为就无处遁形。

   (三)善“诚信制度”行诚信保障

   邓小平同志早就说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 2014年中央文明委就发布《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下一步更应在落细、落小、落实上下功夫。

   1、诚信信息采集。客观来看,可以从县、省、国家分三步实施,按照依法采集、分级审核、客观公正、严格保密的原则,逐步建立公民或法人的诚信信息的电子档统一平台。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诚信信息系统,加快信息采集、整合、共用的进程。如,金融系统的个人和企业信贷的信用信息平台,工商管理的个人和企业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平台,公安系统的个人与企业的法律惩罚信用信息平台,法院判决执行情况信息平台,保险、电信、水电、房租等系统的缴费信用信息平台,等等,有效消除信用信息“壁垒”和“孤岛”现象,加快统一诚信信息形成。

   2、诚信信息运用。合理、合法的运用好诚信信息,是诚信建设极重要的环节。不仅要把诚信信息运用到各类民事、金融、生产、消费、出入境等活动中,而且要逐步在招考、招工、升迁等中把诚信记录作为必要条件。同时,要创造便利条件,让公民或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可在指定部门查阅需知的公民或法人的诚信数据,推动全社会关心诚信、运用诚信的好习惯。只有把诚信记录刻入到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各种社会利益活动中,才能真正形成人们“处处用信用、时时讲信用”的社会氛围。

   3、失信惩处。“有规无罚终成空”,给予失信者应的惩罚,是诚信建设必不可少的保障。失信行为存在于各个领域,失信惩戒不能单一化,应逐步完善行政惩戒、司法惩戒、市场惩戒和社会惩戒相结合的失信惩戒机制,形成一处失信,步步难行的态势。失信惩戒还要注重“量”与“质”的关系。所谓“量”是指失信必惩,无论失信危害范围大小、危害程度高低,都要得到相应惩戒,不能容情;“质”是指失信惩之必严,要让失信者感受到“痛入骨髓”,且失信记录不因受惩而消除,产生“一朝被咜咬,十年怕井绳”的效果。

   (四)扬“诚信风尚”引诚信潮流

   诚信作为千年来民众普遍认同和尊崇的的一种评判标准和道德要求,唱响全民族的“最炫诚信风”有着厚实的群众基础。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工作将为诚信建设构建更好的大环境。

   1、系统教育夯基础。把诚信教育作为学校教育的必修课,以学校教育为主抓手,把诚信意识的形成贯穿到公民的全部学习阶段。结合家庭、社会教育,从“外围”巩固诚信教育成果,把从小培养诚信和全社会倡导诚信紧密结合起来。走出诚信教育纯属道德要求的误区,积极把诚信教育纳入法治教育体系,实现以诚信教育促法治,法治教育保诚信的良性循环。

   2、日常宣传助长效。重视日常诚信宣传的作用,利用普法宣传活动、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行政执法工作,把“讲诚信”融会其中;借助各种喜闻乐见的媒体形式,主导追求诚信、赞誉诚信、谴责失信的舆论主流;通过户外固定的公益广告模式,多角度多层次的开展讲诚信的“明示”与“暗示”,日积月累让“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理念成为自然而然、盛行不衰的流行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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