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检察院:追诉的两名污染环境案漏犯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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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县检察院公诉科依法追诉的污染环境案漏犯时某、俎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判决已经生效。

2016年8月,县检察院公诉科受理了邹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边某、张某甲、张某乙涉嫌污染环境犯罪一案。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认定,犯罪嫌疑人边某、张某甲、张某乙在邹平县台子镇黄河边,租用村民土地,利用废机油渣炼制防水油膏,炼制过程中产生的废酸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渗坑内,对周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公诉科经过审查发现,时某、俎某不但参与了共谋,且实施了出资购买炼制设备和挖渗坑、排放废酸水等具体行为,其行为亦构成污染环境罪,而公安机关未采取强制措施,遂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抓捕二人并补充移送。后公安机关将时某、俎某分别抓捕到案并移送审查起诉,公诉科经全面审查,将二人连同边某、张某甲、张某乙一并提起公诉。

邹平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时某、俎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被告人边某、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时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近日,时某撤回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