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公布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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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日起,《山东省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开始实施。办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举报方式,接受举报人对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根据办法和省公安厅统一要求,近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布我市公安交警部门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

根据办法要求,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处理遵循属地管辖的原则。举报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或提供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有关线索和证据资料,应包括发生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车辆类型、车牌号码、违法时间和地点、违法事实及判定为严重道路交通违法的依据。

同时,办法规定,举报下列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且经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罚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等车辆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数量;

(二)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

(四)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五)驾驶拼装或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

(七)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

(八)非紧急情况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

(九)长途客运车辆违反规定凌晨2时至5时未停止运行;

(十)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等违法载人;

(十一)“营转非”大型载客汽车逾期未检验或逾期未报废;

(十二)交通肇事逃逸。

奖励标准为:

(一)举报驾驶大中型载客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的奖励200元;

(二)举报其他类型载客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的奖励200元;

(三)举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200元,举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300元;

(四)举报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300元;

(五)举报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奖励200元;

(六)举报驾驶拼装或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奖励200元;

(七)举报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的奖励200元;

(八)举报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的奖励300元;

(九)举报营运客车非紧急情况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的奖励200元,举报其他类型车辆非紧急情况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的奖励100元;

(十)举报违反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的奖励200元;

(十一)举报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等违法载人的奖励50元;

(十二)举报驾驶逾期未检验或逾期未报废“营转非”大型载客汽车的奖励200元;

(十三)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工作提供经公安机关认定有价值线索的奖励1000元。